我所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资质
发布时间 : 2019-07-09 13:48:00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精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我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及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及相应比例均符合上述条件,可以正常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的各项专项审计报告。